学校指导家庭教育是权利不是权力
近年来,各地发生了多起学生家长殴打教师事件,起因多是教师约谈家长管教学生。尽管2009年教育部就颁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专设条款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批评教育权利”本是教育权利的应有之义,却需要专门颁发文件进行“明确”,看似“无奈之举”甚至“多此一举”,却反映了当今民主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同教育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教育权利运行机制需要完善的时代要求。
学校指导家庭教育合理合法
教育始于家庭,家庭教育早于学校教育,既有私育性质又有公育性质。
学校指导家庭教育的合理性,不仅基于国家教育主权的扩大和学校教育的专业化发展,也基于家庭教育科学化水平有待提高的现实需要。
家庭教育的私育性质决定了家庭教育具有浓厚的个性化色彩。著名教育学者谢维和认为家庭教育中存在可能的风险,家庭教育中的某些失误、不当或者错误行为等所引起的某些负面现象与问题,可能对子女教育及家庭成员未来发展产生潜在的消极影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各种可能的风险,使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成为一种非常重要而且是非常专业化的教育工作。”由此,降低与防范家庭教育可能风险的责任与任务,就显得越发重要。
在现代社会,家庭教育的公育性质以及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体系,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并加强了政策制定与法律保障。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对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权利给予法律确认。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要把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
日本、韩国、新加坡、美国、瑞典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相关的政策法律以加强和规范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制度建设与工作体系,加强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权利成为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的基本保障之一。
学校指导家庭教育要有权利边界
学校拥有的是家庭教育指导“权利”(right),而不是“权力”(power),这说明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力,是有权限的权力。
首先,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功能是有限的,与其他权利主体的家庭教育指导功能具有互补关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教育权利,可以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主导社会文化传承和主流价值观念,提升家庭教育的社会化和公共性;同时,学校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在尊重儿童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方面可以为家庭教育的科学化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
学校指导家庭教育的功能又不能无限放大。儿童需要通过家庭教育完成初级社会化发展任务,通过学校教育完成次级社会化发展任务。学校在行使公共教育权利的时候,要尊重家庭教育的价值与特色,尊重家长群体的利益诉求,把不同主体的教育功能进行整合,共同维护儿童发展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在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中,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既有相对独立性,又与其他社会支持力量发生着各种联系。一方面,学校隶属教育行政部门,具有优先执行教育部门所颁法规的职能;另一方面,学校还要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主动为提高家长教育素质、优化儿童教育环境多做工作。
2015年10月,教育部专门颁布《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内容,将学校安排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计入工作量”。
《指导意见》在“构建家庭教育社区支持体系”方面指出:“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推动建立街道、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在“统筹协调各类社会资源单位”方面指出:“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积极引导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单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扩大活动覆盖面,推动有条件的地方由政府购买公益岗位。”
从《指导意见》的政策精神可见,当今学校绝不是一个封闭的教学单位,而是一个面向社会、承担相关社会职责的主体,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既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自成体系,又要主动为建构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系统、整合社会资源做出积极的贡献。
学校指导家庭教育要尊重差异
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学校教学工作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容易形成以学校为中心的家庭教育工作局面,导致家庭教育学校化,甚至使家庭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附庸,家庭教育的相对独立性受到忽视。
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专业能力,主要指学校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领导力和教师的家庭教育专业素养。然而,我国教师在家庭教育方面的专业理念、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无论在职前教育还是在职后继续教育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专业训练,普遍存在着依靠常识和经验指导家庭教育的现象。
社区是学校教育的外部生态环境,社区文化传统和家长群体素质决定了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重点与难点。由于我国社会文化的多元性和家长群体的社会分层特征,家长对学校教育的理解水平与支持程度以及家庭教育的价值取向与教育能力方面,既存在群体差异,也存在个体差异。尊重差异,成为当今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面临的基本条件。
正如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的社会团结理论所说,“社会分工是促进社会团结的基础,从同质性的机械团结走向异质性的有机团结”,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也必须走出简单的统一模式,主动创建多样化的差异模式,使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关系基于异质性的有机团结,形成既相互尊重又相互依赖的发展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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